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育部函轉法務部101年2月4日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

一、依據101216日教育部臺法字第1010025880號書函辦理。

 

二、該書函係教育部函轉法務部10124日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功法上請求權,其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,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,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,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5年時效期間。

 

三、原教育部90322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內容及教育部前所作相關函釋(詳法務部101213日原函說明二),與上開意旨不符,自即日起不適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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