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圖書館兼任教師、退休教職員工、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借書辦法
91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
9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(93.06.03)修正通過
94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(95.01.19)修正通過
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(96.05.24)修正通過
一、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(以下簡稱本校)圖書館秉持擴大服務讀者之理念,特制定本校「圖書館兼任教師、退休教職員工、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借書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以繼續服務本校兼任教師、退休之教職員工、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。
二、本校兼任教師、退休之教職員工、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,得依本辦法規定向圖書館辦理借書事宜。熱心捐贈圖書給本校圖書館者,應依據本校「圖書館接受捐贈致謝處理原則」辦理之。
三、申請辦理借書證時,本校兼任教師(需持聘書)、退休教職員工(需持退休證)、 校友(需持畢業證書)、短期臨時人員(需持計畫工作人員派令或核准函)及一吋照片一張,至本館填具「兼任教師、退休教職員工、校友及短期臨時人員借書證申請表」,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。借書證有效期限為三年,期滿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借書證事宜。借書證停用時,應辦理退證或繳回手續,並得申請退還全部或部分保證金。
四、兼任教師如未繼續在本校授課,必須歸還所借圖書及繳清罰款、交回借書證,並申請退還保證金。
五、借書總冊數為五冊,借期三週,不得續借及預約,逾期每冊每天罰款五元。
六、借書證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借或交換,否則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,如因上述情形致使本館資料遭受損失時,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任。
七、借書證請妥為保存,如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,如因借書證遺失致使本館資料遭受損失時,原持證人應負賠償之責任。
八、申請補發借書證,需持身分證、一吋照片一張及新證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至本館辦理。
九、其他借閱規則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、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