傑出校友甄選辦法
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傑出校友選拔辦法
96年3月15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宗旨
國立臺北商業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表彰對國家社會及本校有特殊貢
獻之校友,以光大校譽,並激勵在校學生奮發向上,特訂定傑出校友選拔辦
法。
二、選拔條件
凡本校各學部及附設學校畢(結、肄)業校友,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,均可
被推薦為傑出校友候選人
(一)擔任機關團體重要職位著有績效,裨益國家社會者。
(二)於學術研究有特殊成就,或重要發明或著作,成績卓著者。
(三)經營企業有特殊成就並熱心公益者。
(四)從事社會服務或慈善事業,足資楷模者。
(五)在文學、藝術及體育等方面有重大成就者。
(六)刻苦奮鬥克服困難環境卓然有成,足為後進楷模者。
(七)對母校建設及發展有重大具體貢獻者。
(八)對校友會發展有特殊貢獻並能發揚北商精神,足資楷模者。
三、推薦方式
採下列方式推薦:
(一)本校校友總會或各地區校友會(含海外)推薦。
(二)本校各系、所、各附設學校或研究發展處推薦。
(三)畢業校友十人以上連署推薦。
推薦傑出校友時,須尊重當事人之意願。
四、選拔方式
(一)由本校組成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校長擔任主任委
員,校友總會理事長為副主任委員,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
長、研發長及校友會代表四人為委員,共計十一人組成。其中校友會
代表由校友總會推薦之,校友聯絡組組長為本會執行秘書。被推薦
之校友應予迴避擔任評選委員。
(二)本會辦理選拔,採無記名投票,須有三分之二(含)以上委員出席,
並有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,始當選為傑出校友。
五、選拔時間
(一)每三年選拔一次,並得配合本校每五週年或十週年校慶調整舉辦時
間。推薦者須於選拔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,並將推薦表寄交本校承辦單位以憑辦理。
(二)如遇特殊需要,得提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辦理。
六、表揚方式:當選之傑出校友於當年度學校校慶大會中公開表揚,其榮譽事蹟,於校刊公開報導,有關資料並典藏於本校校史館。
七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